《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那么,业主想要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深圳本地宝马上为你解答~
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同意。
2、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3、为购买本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4)擅自互换、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
(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6)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7)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功能的。
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特殊情况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二)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三)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四)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
取得完全产权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权利人因婚姻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权利人登记结婚,且配偶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凭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
(二)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
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