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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草案中引用参考的几部以前的政策法规,办事易编辑搜集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八章监督管理的内容,网友们可根据需要查看。

温馨提醒: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旧有名词,很多城市都继续沿用这一说法。在深圳,经济适用房主要为政府建设的安居房、公租房和廉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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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供应、申请、轮候、销售、租赁、退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