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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五保户申请 五保户供养 五保户待遇

办理条件

五保对象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相关须知:

1.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2.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村民委员会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状况等证明材料;

4、由村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赡养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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