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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从1995年12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均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历。
具体要求是: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人工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取得硕士以及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7.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作为合格学历。
8.经国家有关认定国外学位(学历)的机构认可的,在国外取得的相应学历,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9.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办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人员、在学期间教学计划内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所需材料
- 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 身份证
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
- 普通话等级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思想品德鉴定证明
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原件1份);
- 照片
近期2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 户籍证明
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原件1份);
- 特殊材料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必须接受有关申请,并当场制发《受理回执》。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材料;
- 3
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查合格后的材料与申请人认定信息一并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4
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5
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 6
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局领导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员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办理地点
深圳市各区教育局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所需费用
1.资格审核:不收费。
2.考试费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