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3.5.1等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1、身份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3、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4、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5、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海上构筑物首次登记
1、身份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3、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书
4、测绘报告
5、规划验收合格证
6、竣工验收证明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1、网上预约。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提出预约申请。
2、申请。
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前到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
3、审核
审查人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整个过程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办理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