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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已取消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深圳市民政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除办理涉台和以上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即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悉,民政部门对办理涉台和以上9个国家公证所需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注明“本证明仅限于×××(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哈萨克斯坦
芬兰
奥地利
荷兰
德国
阿根廷
乌拉圭
墨西哥
波兰
注: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深圳市户籍居民,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
温馨提醒:
1.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4.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原件+复印 离异或丧偶的需提供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4、申请书原件。《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可直接在办事处填写。
想要了解样式的朋友可直接查阅:
办理流程
1、初审
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2、受理
当事人填写申请书
3、审查
登记员填写审查表
4、出证
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直接领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地点
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2.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具体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等请看:
办理时限及费用
受理办证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2:00—5: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