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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草案中引用参考的几部以前的政策法规,办事易编辑搜集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章附则的内容,网友们可根据需要查看。

温馨提醒: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旧有名词,很多城市都继续沿用这一说法。在深圳,经济适用房主要为政府建设的安居房、公租房和廉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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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以低廉租金标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五十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