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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务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3号)规定,我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依法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公伤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672320元)。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

答: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筑业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深人社发〔2017〕25号)规定,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承包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工伤保险费是不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五条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是否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是否需要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责任。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