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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1、生育第一胎时女方未满24周岁,生育第二胎时已经年满24周岁,那么第二胎能否享受15天晚育假?

  2、生育第一胎时女方已年满24周岁(已经享受了晚育假),第二胎能否享受15天晚育假?

疑问解答

  答:深圳生育第二胎不能享受晚育假。

  如何能休晚育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规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才可以休晚育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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