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是简单的二选一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全额支付,此时不存在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需独自承担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的责任。
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休假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通俗地说就是,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哪个高,用人单位就应该发哪个。
政策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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