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抵押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抵押权转让方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
2.申请转让的抵押权与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一致;
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原件(收)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文件; [ 原件(收) ]
(4) 《他项权证》 [ 原件(收) ]
备注:
如暂无《他项权证》,提交《房地产证》或者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