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房地产并无产权争议;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4、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符合《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分割的条件;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 原件(收)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地产证》 [ 原件(收) ]
(4) 可以分割转让的证明文件: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提交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分割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③按规定需要补交地价的,提交缴纳地价款的证明。 [ 原件(验) ]
(5) [非必备] 测绘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测绘查丈报告,但初始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 原件(验) ]
(6) 对工业楼宇进行实体分割改造(包括计虚拟分割)的,还需提交:①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改造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图图纸;②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 原件(验) ]
(7) 承诺书。 [ 原件(收) ]
(8)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确定宗地内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体范围的文件。 [ 原件(验) ]
(9)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