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房地产并无产权争议;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4、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拍卖合同等其它转移文书;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 原件(收)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 [ 原件(收) ]
(4)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涉外的需经公证)或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转移文书 [ 原件(收) ]
(5) 涉及“限购令”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 其他 ]
符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①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② 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③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年满18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④ 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交易手续费:新建成商品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