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一)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用地单位;
(二)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用地单位;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市政府193号文实施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所需材料
(1) 有报建材料但土地权属证明不全或者无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申请补办土地权属确认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建筑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报建设计图纸; 4、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5、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建筑物建成时间的证明文件;6、其他必要材料;
(2) 无报建材料且土地权属证明不全的,申请补办土地权属确认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征用土地通知书、征地协议、用地红线图、市政府征地批复; 4、规划确认文件; 5、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7、建筑称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3) 2004年11月12日市政府193号文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 2、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规划确认文件; 5、预售许可证或者其他预售证明文件; 6、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8、建筑称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4)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还需提交原农村集体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办事窗口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1-8号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
联系电话: 8313902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综合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
联系电话: 2697841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综合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路10号
联系电话: 2535604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深圳市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24-26号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24-26号窗口
联系电话: 8520924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综合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
联系电话: 8821966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20 下午:14:00-17:45
深圳市龙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47、48号
服务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龙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47、48号
联系电话: 2333571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综合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 2890600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26号
服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26号
联系电话: 2782011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