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声明灭失,并向登记机构报失。申请补发的,经审查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且已按照规定声明灭失的,并在新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七)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九)立卷归档。
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