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与其提交的两规处理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或者相关联;
2.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与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一致或者相关联以及上述各申请材料之间一致或者相关联;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已经过有关部门处理,且同意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4.已按照规定付清相关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初始登记)(原件1份)—点击下载表格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3) 《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 原件(收) ]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原件(收) ]
(5) 宗地图 [ 原件(收) ]
(6) 权利证书或“两规”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 [ 原件(收) ]
(7) 需要交纳罚款或者地价款的,提交交纳罚款或者地价款凭证 [ 原件(收) ]
(8) "属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还需提交: (1)《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检测鉴定备案证明书》;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3)工程结算文件" [ 原件(收) ]
(9)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交易手续费:新建成商品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