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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天算。

  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