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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草案中引用参考的几部以前的政策法规,办事易编辑搜集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价格确定的内容,网友们需要可查看。

温馨提醒: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旧有名词,很多城市都继续沿用这一说法。在深圳,经济适用房主要为政府建设的安居房、公租房和廉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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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