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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边防通行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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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1 09: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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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 常住居民、农民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区)公安局或指定的派出所办理。 
  (2) 中央直属、省直属厅(局)级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省公安厅边防局申领。
  (3) 市、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保卫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
  (4) 合法的私营企业、公司(含外资、三资)等员工及个体工商人员申领《边境通行证》,以单位法人代表提出审核意见后,凭单位证明向驻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 各级人民政府的驻粤办事处工作人员申领《边境通行证》,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向驻地公安机关申领。
  (6) 外省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办妥《边境通行证》,个别未办来我省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前往的,由各市、县接待单位局以上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到市、县公安机关申领;中央直属、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接待的,由单位保卫部门审批(签名加盖公章)后到省公安厅边防局申领;各省(市)政府驻粤办事处接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向驻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8) 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9)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