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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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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1 0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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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等边境管理区的公民除外]。具备以下条件:
1、因公出差;
2、经商贸易、承包工程、客运运输;
3、进行学术交流、会议;
4、探亲访友;
5、有组织的参观、学习、旅游;
6、有其他正当理由。
*一人一证,未满十六岁不单独发证,由家人或监护人携行(携行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程序

一、前往深圳、珠海特区
  1、申办《边境通行证》需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征申请表》备案,前往深圳、珠海《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统一为一年。
  2、区内常住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办《边境通行证》。
  3、在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凭《身份证》和《暂住证》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办《边境通行证》。
  4、出差、探亲的外地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可由接待单位人员凭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和申办人《身份证》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办《边境通行证》。
  5、年满16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或遗失《身份证》人的员,凭《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和像片办理《边境通行证》。
  6、部分内地居民可免办边境通行证直接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即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女性公民凭居民身份证直接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可偕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二、前往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
  1、本市户口的:
  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将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和派出所签加意见并盖章,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送交本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派出所签加意见盖章后,持申请表及身份证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发证。
  2、非本市户口的:
  (1)属外地出差到本市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交接待单位和派出所签加意见盖公章后,持申请表及身份证前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发证。
  (2)属长期被聘用在本市和内联单位的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和聘用单位证明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交聘用单位和派出所签加意见盖公章后,持申请表及身份证和暂住证前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发证。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免费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