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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通行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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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1 0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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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证要求。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常住在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二、申领程序。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三、申领手续。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2003年5月2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前往深圳、珠海特区人员简化办理《边境通行证》手续。内地居民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边境通行证》,部分内地居民(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可直接凭身份证进入特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和人民警察直接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