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配售、封闭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配售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工薪群体配售。
(二)配售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
(三)申请条件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以上(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未在本市享受过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的各类补贴、未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等。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部分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申请条件经市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四)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价格按照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原则,适当考虑住房供需关系、工薪群体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项目的配售价格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五)封闭管理规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对于需要退出住房的,签订买卖合同满3年后可按封闭流转方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因另行拥有自有住房、全家户籍迁出本市等原因应当退出住房的,购房人应先申请封闭流转,超过1年未转让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回购,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系数取1%。
(六)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自住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当事人10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购房人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擅自抵押、改变住房居住功能、设立居住权等。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等方式处理。
(七)购房人权利和义务
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行使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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