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结算政策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国各省份将试点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部门将选择40%以内的本省地市启动试点。试点地市符合条件的参保工伤职工,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在参保省以外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住院就医的合规就医费用可以实现直接跨省就医结算了。
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试点地市及协议机构信息均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查询。
适用对象
政策适用于哪些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异地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我市工伤职工可以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其中工伤复发的,已完成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的,已完成工伤康复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已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3、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4、已按规定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以上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省外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是指工伤职工在省外居住半年及以上;
常驻异地工作是指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省外工作。
省外工伤职工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凭跨省异地就医的有效备案可在我市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工伤协议机构(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按规定直接结算。
结算标准
结算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医疗费、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就医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价格标准等有关规定。
辅助器具配置应符合参保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和支付限额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注意: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费用、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经同意转诊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不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须凭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
1、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参保地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意见;
2、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属异地居住人员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籍相关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属异地工作人员的: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3、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注意:长期居住的,备案有效期为3 年;常驻异地工作的,备案有效期根据派驻时间确定;转诊转院的,须自完成备案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入院手续。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跨省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其中,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可依据就医地协议机构提供的转诊意见重新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