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标准
结算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医疗费、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就医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价格标准等有关规定。
辅助器具配置应符合参保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和支付限额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注意: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费用、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经同意转诊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不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须凭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
1、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参保地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意见;
2、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属异地居住人员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籍相关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属异地工作人员的: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3、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注意:长期居住的,备案有效期为3 年;常驻异地工作的,备案有效期根据派驻时间确定;转诊转院的,须自完成备案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入院手续。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跨省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其中,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可依据就医地协议机构提供的转诊意见重新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