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深乐花园1栋一单元、1栋二单元以及2栋剩余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常态化配售工作,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购本项目房源应属于以下人员之一:
1.属于以下用人单位之一的工作人员: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出具的1年内纳税证明文件);
(2)深汕特别合作区(含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以及经批准的社会组织;
(3)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的民生、金融、通信等单位,包含水务、通讯、燃气、公交、供电、银行等;
(4)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2.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户籍居民(需提供户籍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得列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申请认购本项目房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政策;
申请人的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的。
3.申请人未因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4.法律、法规、规章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购本项目住房,按照申请家庭资格条件分为第一队列和第二队列:
1.第一队列:
(1)申请人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居民,或在规定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
(2)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25周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均未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2.第二队列:
(1)申请人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居民,或在规定用人单位工作满半年;
(2)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18周岁;
(3)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4)非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均未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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