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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应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限以内,且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续租。

保租房租期

政府配租的保租房租期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社会主体配租的保租房租期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应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限以内,且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续租。

保租房租金

政府配租的保租房租金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

点此查看:2023年深圳保租房申请条件(政府配租)

社会主体配租的保租房租金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点此查看:2023深圳保租房申请条件(社会主体出租)

注意事项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住房: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三)其他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承租人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信息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未按照规定备案租金或者以高于备案租金出租,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签订单次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

(三)运营管理单位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链接: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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