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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坪山区文化旅游业租金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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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08: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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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及纳统电影院,按其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 20%,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第六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申报说明

一、受理机关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受理方式

分两批次,书面受理。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第一批受理时间:2022 年 4 月 13 日 9 时至 4 月 20 日 17 时

第一批受理地点: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东部之芯

第二批受理时间预计在 6 月份,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咨询电话

0755-89364853、0755-28226097(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支持对象)应保证其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该项目申报无效,本单位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支持对象)名称变更的应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核实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支持对象)申报国家、省、市出台的同类相关支持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申报材料一式一份,A4 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并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排列,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

申报指南

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

一、政策内容

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对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及纳统电影院,按其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 20%,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第六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报时未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020 年1 月 1 日至申报时未因疫情防控原因受到行政处罚;2020 年 1 月 1 日至申报时未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申报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四)支持对象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已纳入坪山区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及纳统电影院;隔离酒店除外指 2022 年 3 月 1 日-5 月 31 日期间作为隔离酒店则不属于资助范围;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即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纳统电影院,即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中的电影院;

(五)获得《2022 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第六条免租减租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本条款规定的资助;

(六)本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七)本项目中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和星级酒店除外)、餐饮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审核并拨付。星级酒店、纳统电影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

三、资助方式及时间范围

本资助属于事后资助,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日。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2022 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申请书;

原件(盖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 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书)、2021 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盖章)

3

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完整版);

原件(每页盖章)

4

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发票、支付凭证或其

他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盖章)

5

产权证明文件或经备案的租赁凭证或社区出具的租赁

证明;

复印件(盖章)

6

承诺函( 模板详见附件)。

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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