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的,如在异地有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转移至深圳。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如何确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城乡养老】可获取深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缴费标准及入口、待遇申领条件/材料/流程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