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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定居了账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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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18: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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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出国定居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结算

办理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办理材料:

1、深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申请表

2、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就近的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业务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清单,并出具业务指引告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审核:社保机构养老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8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4.审批:分管局领导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深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告知书》。

6.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到窗口签收结算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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