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前期费用的实际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及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支出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1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1)对经市商务局确认后纳入深圳市统保平台的项目给予100%保费支持。
(2)对未纳入统保平台的项目,按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
5.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项目
海外安全保障费用包括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和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保障的费用。前者是指企业为其外派到子公司任职或出差的中方人员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我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险产品。后者是指在东道国因政治动荡等因素导致社会稳定受影响的情况下,针对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人员、工作和生活区域等进行安全保障所支出的费用,如购买安保服务或者雇佣安保力量等。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原则上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支持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采购费,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根据商务部统计系统的中方外派从业人数,原则上支持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项目完成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分平台费用是指我市企业用于接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在境内外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联络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分平台接入时间为准。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劳务扶贫费用指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劳务扶贫,组织贫困县(村)人员出国(境)务工,为帮助贫困县(村)提升外派劳务公共服务能力而投入的费用,包括:组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贫困县(村)进行结对帮扶和对接交流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对贫困县(村)劳务人员开展培训而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开展专项扶贫对接产生的招聘宣传费用等。其中对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已支付完成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资源回运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海外安全保障费用、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