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满足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基本条件,详见正文。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6.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