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工伤认定业务办结后,如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诗遇。
主要流程如下

业务办理时限
1.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业务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业务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业务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业务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市外交通食宿费:业务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意:以上为业务办理时限,相关待遇将在业务办结后15天内发放,请留意银行账户的到账情况。
工伤待遇相关业务及办理条件
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

相关业务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我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我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工伤职工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市外工作,经批准完成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后,可在备案地工伤协议机构治疗。
工伤市外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市外就医,经批准完成工伤市外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后,可在备案地工伤协议机构治疗。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遗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收到第一笔定期待遇后,可通过"粤省事"APP或小程序完成工伤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一年内至少认证一次,请注意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将影响待遇发放。如无法通过线上刷脸认证,可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柜台认证。
超时申报情形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二十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中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中请之前发生的符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
未参保情形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政策来源:深圳市社保局https://hrss.sz.gov.cn/szsi/zxbs/zdyw/gpywcj/gsdybl/(工伤业务一般稍复杂一点,大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