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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深圳市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自注册成立或批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办理申报缴费登记。

(备注:本市自2015年7月起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或2016年6月起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均在批准成立时通过"多证合一"系统同时办理了社保登记,此类单位只需办理缴费登记。除此以外的单位需要办理参保登记和申请缴费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 经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3.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4. 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本市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5.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驻深办事处、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

6.其他单位:

(1) 本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成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

(2)本市民政等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保)。

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自注册成立或批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办理申报缴费登记。

参保流程

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局成立的用人单位

(1)成立用人单位

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用人单位。本市自2015年7月起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或2016年6月起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均在批准成立时通过"多证合一"系统同时办理了社保登记,此类单位只需办理缴费登记。

(2)申报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需登录社保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http://hrss.sz.gov.cn/szsi//)完善登记信息,申报缴费登记。申报缴费登记时,网上信息比对通过的,直接办结;网上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

(1)成立用人单位

经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用人单位或各类行业协会等。

(2)办理参保登记。

(3)申报缴费登记。

注:其他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登记(即上述2、3步)同步进行,用人单位需登录社保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http://hrss.sz.gov.cn/szsi/)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缴费登记,填写完整信息,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系统校验比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账号信息,比对通过的网上办结,无需提供材料。

下列情形需提供材料到窗口办理

(如无特别说明,均只收申请表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并拍照或扫描)

1、网上申报系统校验比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但银行开户账号信息无法通过的,网上申请登记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

1)网上申报系统登记后打印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 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银行开户证明三种证明材料的其中之一;

3)经办人身份证。


2、网上申报系统校验比对单位成立的信息不通过或无法登记等特殊情况,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请:

1)网上申报系统登记后打印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无法预申请的窗口填写申请表;

2)营业执照(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办理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有关政府文件或批文(机关事业单位)/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在非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他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等证明文件(其中属于宗教事务部门的还需出具教职人员身份证明及其他规定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加载了统一信用代码证的,此项无需提供);

4)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银行开户证明三种证明材料的其中之一;

5)经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