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与其提交的两规处理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或者相关联;
2.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与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一致或者相关联以及上述各申请材料之间一致或者相关联;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已经过有关部门处理,且同意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4.已按照规定付清相关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证明
备注: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a. 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b. 付清地价款证明;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a.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b. 用地红线图;
c. 征地补偿协议书;
③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 测绘报告及宗地图
(5) 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备案证明
(6) 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7) 规划确认文件
(8)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交易手续费:新建成商品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