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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预售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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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1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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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1、合法拥有房地产;

2、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已经房地产主管机关备案;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情况;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已签订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原件(收)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预售房地产买卖合同 [ 原件(收) ]

(4) 主债权合同; [ 原件(收) ]

(5) 抵押合同; [ 原件(收) ]

(6) 抵押权登记其他材料

备注: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①共同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或者共同申请);

②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③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以行政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商品房、自用房)申请抵押登记的,根据深国房纪[2004]46号纪要,视为土地主管部门已经审批,但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和军队的房地产除外。

④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超过房地产登记价的,按照规定提交议价协议书;

⑤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承诺书。

(7)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地址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