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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换的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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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0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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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房地产并无产权争议;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4、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交换协议书;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 原件(收)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3) 《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 [ 原件(收) ]

(4) 换房协议书(涉外的需经公证)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30个自然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交易手续费:新建成商品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地址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