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房地产并无产权争议;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4、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赠与文书;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 原件(收) ]—点击下载表格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3) 《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 [ 原件(收) ]
(4) 赠与合同公证书
(5) 涉及“限购令”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备注:
符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①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② 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③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年满18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④ 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交易手续费:新建成商品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