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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工伤保险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深圳社保一类重要险种,2014年深圳工伤保险新政策开始实施,《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详细内容是什么?本地宝小编整理了2014年《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详细查阅下文。

  本地宝温馨提示:  

  深圳工伤保险新政策《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较旧政策有所修改。一类行业纳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最高上浮150%,最低下浮50%。本地宝小编整理了2014年《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详细查阅下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实际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4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实际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深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
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浮动费率浮动范围 浮动费率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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