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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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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9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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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如今影视节目越来越泛滥,在开办影视节目制作的公司时需要事先取得经营许可证,那么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哪些材料和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项目: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申办条件

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2、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3、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4、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5、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6、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7、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8、真实有效的地址证明。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6、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7、制作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意向,其中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有关批准件;

8、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9、办公场地证明;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注册资金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12、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流程:

1、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

3、领取《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受理时间: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