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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工伤保险的赔偿和待遇的确定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为此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章节,为您理清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建议您先看大标题,确定您需要的大方向后再仔细阅读细节问题。

工伤保险详解由本地宝小编详细解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整理而成的,您可以参照条例原文来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2.职工治疗工伤就医

(1)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3.职工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4.职工需要转院治疗

(1)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二、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报销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3.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暂停工作的相关待遇

1.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遇: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2)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2950.8元),二级为百分之五十(2459元),三级为百分之四十(1967.2),四级为百分之三十(1475.4)。

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假体等辅助器具的补贴待遇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办理伤残退休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户口迁移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4918×6=29508元)。

(3)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一次性计发十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2950.8元),二级为百分之五十(2459元),三级为百分之四十(1967.2),四级为百分之三十(1475.4)。一次性计发十年。

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过确认需要治疗的,待遇参照本文二、三、四-3。

八、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其他情况下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