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申请条件
合法取得房地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经批准改变房地产用途的;
(二)经批准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
(三)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5、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6、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7、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特区外由辖区分局办公室提供,或在互联网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批。
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审批的法律效力
确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
收费
有,收费标准:80元,5元贴花。
年审或年检
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申请条件
合法取得房地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经批准改变房地产用途的;
(二)经批准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
(三)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5、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6、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7、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特区外由辖区分局办公室提供,或在互联网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批。
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审批的法律效力
确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
收费
有,收费标准:80元,5元贴花。
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