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深圳市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利分别进行记载。
1989年开始,深圳市开始推行房屋统一登记制度,颁发《房地产证》同时记载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登记条例的实施,正式确立了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 深圳市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记载有土地资料和房地产资料,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进行登记。而原《房屋所有权证》则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
《房地产证》上有“深房地字第×××号”字样的编号,该编号按照发放顺序进行编排,其中第一位数字代表房地产所在辖区:“2”代表罗湖区、“3”代表福田区、“4”代表南山区、“5”代表宝安区(包括光明新区)、“6”代表龙岗区、“7”代表盐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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