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 二、工作职责 受理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函[2002]28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办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申请报告时,每个申证单元均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三份;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④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⑤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三份;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⑦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⑧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⑨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公章无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公章无效。 2.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材料时,受理部门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受理。 办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 由审查组对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4.审核、汇总、上报 由办理部门负责将审查合格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总局。 审查组做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者产品质量发证检验为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整改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5.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批复符合发证企业的名单。由省局按批复发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五、收费项目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3.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规定收取。 六、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七、受理地点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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