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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入户手续:
1、省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技校毕业生凭省、市劳动部门的分配通知书复印件);
2、接收单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二)部队随军家属入户手续:
1、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证明;
2、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和原户口所在地开出的《迁移证》。
(三)市镇居民家属“农转非”入户
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与市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投靠在市镇的配偶的,市镇居民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其在农村的配偶照料的;
2、与市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及婚后所生的未婚子女,居住市镇时间较长,在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农村的;
3、市镇居民在农村的父母,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
4、市镇居民夫妇结婚多年,没有子女,男女双方年龄均在30周岁以上,经市(县)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生育,从农村或福利院收养一名14岁周岁以下的小孩。
手续:
1、患病的要有近期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因无生育能力而收养农村或福利院14岁以下小孩,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关的收养证书,居委会、本单位的证明;
3、投靠直糸亲属的,要有申请人原住地乡、镇政府及投靠直乡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所有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及亲属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随迁的小孩,如未领居民身份证,要有原住地出具的出生日期证明;如在校的,要有学校出具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5、说明申请理由的其他证明材料。
程序:
1、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公安派出所申请;
2、经迁入地派出所、分局审批后,送市、县公安局审批,由市、县公安局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农村迁地方城镇入户。
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办理农村迁地方城镇入户:
1、居民在农村的直糸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在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者或合法建有住宅及其直糸亲属;
3、在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城镇投资兴办的实业所聘用,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5、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在城镇购买或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6、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程序:
1、出具住房、承包土地转让、就业、生活来源、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申请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经派出所和分局审批后,送市、县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五)出生婴儿入户手续: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2、婴儿母亲或父亲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簿。
(六)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手续:
1、复员、退伍军人户口原在本市、县的,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证明;如异地安置的, 凭劳动部门和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2、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或转业办的介绍信入户。
(七)迁移外市、县入户手续:
1、属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出,凭有关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属中等技术学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出,凭盖有省或市中等技术学校招生办公楼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属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市镇居民户口迁移和各类“农转非“户口迁出,凭进入地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