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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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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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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条件: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征收(检查、稽查)分局局长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必须报市局审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于规定时间报送到主管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

  2.征收分局受理窗口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计财科;检查分局受理窗口将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电脑科。分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3.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分级办理。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下、税款200万以下的,由主管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税款200万以上的,由主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经市局审查小组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延期税款1000万以上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加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4.经分局审批同意,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审批表及附件交征收分局计财科或检查分局电脑科按规定录入电脑和存档,一份通过税收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经市局审批同意,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审批表留市局办公室存档(计财处留复印件),其余联次转分局送达纳税人并由分局计财科(电脑科、执行科)录入电脑并存档。

  5.分局审查不同意的,由牵头人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市局审批不同意的,由计财处将审批表送市局办公室交分局,由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

  6.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需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附上次审批申请表。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分局应严格控制。

  审批时限:

  1.属分局审批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属市局审批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1.严格审批程序,层层把好关。

  2.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延期纳税。

  3.督促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按时缴税。

  4.超过入库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