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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每年年终由所在单位奖励50元,奖励至男30周岁、女28周岁止。

  二、经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当于其本人四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三、接受节育手术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输精管结扎的,补助200元;
  (二)输卵管结扎的,补助300元;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补助100元;
  (四)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补助200元;

  四、上列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物价指数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深圳出台新规“关照”流动人口 奖励自觉避孕节育

凡是在深圳居住半年以上(起始时间以流动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之日起计算),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或落实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上环奖励不低于200元,结扎奖励不低于600元;落实补救措施如人流和引产的,视妊娠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600元的补助;同时施行以上两类手术的,合并计算奖励补助;经费由各区、街道纳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