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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租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保租房租赁合同(政府组织配租)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保租房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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