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认购本批次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购本项目房源应属于以下人员之一:
1.属于以下用人单位之一的工作人员: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出具的近一年纳税证明文件);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含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以及经批准的社会组织;
(3)保障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的民生、金融、通信等单位,包含水务、通讯、燃气、公交、供电、银行等;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单位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已缴纳1年以上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的证明文件,或者与就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低于1年)和自购房之日起前1年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文件(工资发放单位须与购房人就职单位一致,补发工资不得作为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就职单位出具的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任职1年以上的正式文件。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户籍居民(需提供户籍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未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未因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得列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单身居民提出认购申请时,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年满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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