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户籍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受理审核
1.服务窗口受理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服务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
审核结果由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本人。审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通过通知书》。
(三)信息公示
审核完成后,受理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新区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
(四)补贴发放
公示通过,户籍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注意
(一)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应当自提出灵活就业补贴申请之日起,在每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二)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如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等发生改变,应在发生改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灵活就业工作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交新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三)领取补贴期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终止发放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连续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
4.享受补贴期满;
5.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
6.逾期未申请补贴;
7.就业状况与《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内容不一致累计在两次(含两次)以上;
8.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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