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规定且经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
《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定义
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规定且经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再就业补贴项目及标准调整为: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按规定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适时调整。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以及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招用奖励和社保补贴均不再执行。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四、补贴程序
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用人单位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个人应向就业登记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相关资金由受理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2.审核。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首次补贴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核查和资料审核,此后每次补贴申请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首次岗位核查后的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随机岗位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结果须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3.公示。审核通过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银行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在原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岗位核查发现实际工作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就业登记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2.审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并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同时优化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办事效率。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预算计划,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辖区内促进再就业相关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统筹指导并监督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要求执行,提升资金使用实效。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对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核发准确;加强对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积极就业帮扶;探索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动态确认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状况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注册地或灵活就业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时,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的,一经查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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